謝謝諸位先生/女士長期以來對上都文化研究的殷切關注和大力支持!"元上都文化"網((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會官網)歷經十余載三次改版,不知我們的努力是否達到了應有的效果?愿在文化研究和人類文明探討的道路上永遠有你們同行!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會2003年成立起,2004創辦"元上都文化網"以來,堅守專心元代歷史文化研究初衷,鍥而不舍,孜孜以求,竭心盡力,探尋上都文化-游牧文明和錫林郭勒文化,希冀于弘揚中華文化史元代文明的篇章。以地域文化和地方學研究成果助推于人類文明的追索,為中華復興的精神構建奉獻綿薄之力。聯系我們或評論網站文章 ,留言, 請發至郵箱 : [email protected] com
第一章 總則 元上都歷史文化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華民族文明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有著廣泛的深遠的影響。 在中華民族全方位改革開放為實現現代化而奮斗的新的歷史時期,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有著重大的意義。 今天從昨天走來,現在是歷史的延續。有繼承才有發展。高度文明的文化必然建立在優秀的傳統文化的高起點上。對優秀傳統文化不研究,不繼承,現代的文化就成了無本之末。中華五千年的古文明源遠流長,有著光明的過去。有繼承才有高起點,才會不失博大精深的淵源,才會避免缺乏歷史的淺薄和浮躁,才會使歷史的大樹為現代文明結出豐碩的果實。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知名度就是價值,品牌就是財富。歷史上曾有過的文明和很高的知名度,必將有助于一個地區和一個民族的現代化的發展。 元上都位于灤河上游的錫林郭勒草原。興建于元憲宗六年{公元1256年}。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三月忽必烈在上都即大汗位。當時設開平府,中統四年{公元1263年}升為都城,號稱上都。相繼有六個元朝皇帝在此即大汗皇位,有著108年的興旺和輝煌!作為元朝的夏都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與歐亞各國有著廣泛的聯系,創造了令世界矚目的燦爛文化。 為了推進元上都歷史文化資料的搜集、整理、研究,弘揚錫林郭勒燦爛的優秀歷史文化,增強錫林郭勒現代化建設的文化含量,提升內蒙古草原在國內外的知名度,有利于發揮社會各界和民間的力量,推動和加強與全國各地和世界元上都文化研究的交流合作,經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籌備會商議,決定成立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會。 第一條 本會為元上都歷史文化學術研究地方性民間社團。致力于推進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而不懈努力。 第二條 本會遵循國家相關法令和規章,按照相關行業政策和職業道德開展諸方面工作。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共錫盟委宣傳部。各項事物接受錫盟委宣傳部和錫盟民政局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錫林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會的業務范圍 1、搜集、整理、研究元上都歷史文化相關的史料、實物,尋訪考察相關的遺址和文物。 2、建立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各方面人士和各地專家廣泛聯系,推進元上都文化研究聯絡、交流、研討諸方面的工作。 3、編輯出版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相關資料、論文集、專著。 4、開拓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方面的展覽宣傳和相關實體的建設,持久有效地推動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有志于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者,自愿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為本會會員。會員的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3、熱心元上都歷史文化研究并有一定成果。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填寫會員登記表; 4、由理事會核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團體的活動,并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3、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提出個人退會辭呈。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研究會的決議; 2、維護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3、向研究會放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完成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回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和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3年1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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